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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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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9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20 條
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除經委員長授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外,均須送請委
員長決行。
第 21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秘書室承辦之機要文電,如有關涉其他處室者,應會同其主管擬定之。
第 23 條
秘書室覆核稿件,除文字上之修正外,如對所擬事項認為欠當時,應協調
原主辦處室重擬。
第 24 條
各處室處理事項,涉及其他單位者,應會商辦理,意見不同時,陳由委員
長核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代理人就其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