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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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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附檔:
附件一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PDF
附件一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DOC
附件二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PDF
附件二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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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
第 4 條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商業調解事件。
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