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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附檔:
附件一、【○○○○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聘任名冊.PDF
附件一、【○○○○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聘任名冊.DOC
附件二、聘書.PDF
附件二、聘書.DOC
附件三、勞動調解委員證.PDF
附件三、勞動調解委員證.DOC
附件四、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PDF
附件四、法院勞動調解委員倫理規範.DOC
附件五、勞動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PDF
附件五、勞動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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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
第 4 條
勞動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擔任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勞動調解委員會之勞動調解委員,辦理勞動調解事件。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參與聘任法院及其上級審法院訴訟之諮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