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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9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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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債權人會議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法院召集債權人會議時,應預定期日、處所及其應議事項,於期日五日前公告之。
債權人會議由法院指揮。
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列席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之人數逾申報債權人人數十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法院得禁止之。
債務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覆法院、監督人、管理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