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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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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本局主任秘書承局長及副局長之命,協調處理局務。
第 14 條
本局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 15 條
各組、室處理業務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
疑義時,應由主任秘書協調處理;必要時,陳局長或副局長核定;各科意
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該組、室主管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