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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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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四 編 工作檢核
第 一 章 通則
各機關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應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檢核。
前項檢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平時檢查由各機關自行規定,定
期考核依照本規則辦理。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應負事務管理工作檢核之責任,並應適時對機關首長
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其人員由事務管理單位、人
事單位、會計單位及研考單位派員參加,並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