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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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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編組、監督
第 4 條
各院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各院檢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副法警長一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法警若干人。法警人數超過三十人者,得依法院組織法類別及員額附表規定之副法警長員額,酌予增置副法警長。
第 5 條
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