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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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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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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第 32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3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第 34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 35 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36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