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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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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