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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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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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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第 二 章 文康活動
第 378 條
各機關得視房舍及設施許可情形,設置文康場所,購置書報雜誌 棋類、
電視及其他適當之文康設備,供員工公餘使用。
第 379 條
各機關得視員工人數及愛好,組織國劇、音樂、書畫、攝影、橋藝 棋類
、球類等文康社團,從事研習活動。
第 380 條
各機關得斟酌本機關財力狀況,辦理員工休假旅遊。
各機關員工休假旅遊,應參照各年度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活動須知
辦理。
第 381 條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第 382 條
為發揮團隊精神,各機關除得利用慶典節日,舉行茶會或會餐聯誼外,得
按月舉辦慶生會。
慶生會舉辦方式由各機關自訂,以簡單隆重為原則,並得酌贈禮品。
第 383 條
各機關得於機關內或適當場所,舉辦電影欣賞會,並得邀請員工眷屬及退
休人員共同欣賞。但以利用非上班時間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