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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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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372 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係指左列各項:
一、住宅輔購。
二、福利互助。
三、急難貸款。
四、生活津貼。
五、福利品供應。
六、消費合作。
七、文康活動。
八、膳食管理。
九、其他福利事項。
第 373 條
前條所列各項員工福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
理。
第 374 條
有關員工福利事項,各機關得斟酌設施、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訂定計畫
辦理之。
第 375 條
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策進員工福利事宜。
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之,委員以二年一
任為原則。
第 376 條
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
。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財物管理。
第 377 條
本規則所定員工福利事項,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策劃,並由事
務單位負責推動執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