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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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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係指左列各項:
一、住宅輔購。
二、福利互助。
三、急難貸款。
四、生活津貼。
五、福利品供應。
六、消費合作。
七、文康活動。
八、膳食管理。
九、其他福利事項。
前條所列各項員工福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
理。
有關員工福利事項,各機關得斟酌設施、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訂定計畫
辦理之。
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策進員工福利事宜。
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之,委員以二年一
任為原則。
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
。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財物管理。
本規則所定員工福利事項,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策劃,並由事
務單位負責推動執行之。
第 二 章 文康活動
各機關得視房舍及設施許可情形,設置文康場所,購置書報雜誌 棋類、
電視及其他適當之文康設備,供員工公餘使用。
各機關得視員工人數及愛好,組織國劇、音樂、書畫、攝影、橋藝 棋類
、球類等文康社團,從事研習活動。
各機關得斟酌本機關財力狀況,辦理員工休假旅遊。
各機關員工休假旅遊,應參照各年度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活動須知
辦理。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為發揮團隊精神,各機關除得利用慶典節日,舉行茶會或會餐聯誼外,得
按月舉辦慶生會。
慶生會舉辦方式由各機關自訂,以簡單隆重為原則,並得酌贈禮品。
各機關得於機關內或適當場所,舉辦電影欣賞會,並得邀請員工眷屬及退
休人員共同欣賞。但以利用非上班時間為原則。
第 三 章 膳食管理
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以自由參加、自行管理為原則,但軍、警、學校及
訓練機構不在此限。
員工膳食,應視機關設施情形,就左列方式參酌辦理。
一、組織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自行辦理。
二、委由具有信譽之商人代辦。
三、聯合鄰近機關員工會同組成膳食委員會或伙食團辦理。
四、協調當地餐館代辦。
五、提供員工午餐飯盒加熱服務。
各機關辦理員工膳食,得酌予支援所需設備用具,食勤人力及水電 燃料
費用。
食勤人員應妥為遴選,健康狀況不佳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不得充任,以確
保員工身體健康。
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
改進。
第 四 章 其他福利事項
各機關除已組織消費合作社辦理公共服務外,得視機關設施情形,設置洗
衣室及理髮室。
各機關設置洗衣室,所需設備,得由機關提供,其收費標準依協議定之。
未設置洗衣室者,得特約當地洗衣商號酌予減價優待。
各機關設置理髮室,所需理髮設備,得由機關提供,其收費標準依協議定
之。未設置理髮室者,得特約當地理髮商號酌予減價優待。
為維護員工身體健康,除參加公保、勞保享受免費醫療外,各機關得特約
當地醫院或執業醫師為員工及眷屬提供診療服務,依協議減價收費。
各機關得洽經金融機構同意舉辦員工小額貸款,其所借貸之本息於每月員
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
各機關得洽定廠商舉辦分期付款購物,於每月員工薪資中分期攤還之。
小額貸款及分期付款購物,員工每月應攤還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員工每
月薪資總額三分之一。
各機關得洽經有關商號訂立契約,對本機關員工予以折扣優待或提供特別
服務。
與本機關有特約購物或服務關係之商號,其優待或服務項目得分類編印特
約福利手冊,分送員工參考,並為憑證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