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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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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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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六 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第 31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
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
業務之資產。
第 32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資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
資金成本率x﹝付息負債/(付息負債+股東權益)﹞+股東權益資金成
本率x﹝股東權益/(付息負債+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