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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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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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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衛生及醫療
第 34 條
被告所需開水儘量供給。由外間送入之食物,得加以管制。經許可者,應
詳加檢查後,交被告簽收。
第 35 條
被告羈押期間,應統一使用衣物。其所需囚服、軍毯等,由軍事看守所供
給之,於出所時繳還。
被告出所時,如確無衣著,得由軍事看守所就堪用服裝發給之,並准核銷
。
第 36 條
軍事看守所內外環境衛生,應經常保持整潔,並應督飭被告對其所用服裝
勤加洗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