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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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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七 節 軟膏劑
第 17 條
本標準所稱軟膏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添加軟膏基劑,經研合均勻所製成之半固體外用製劑,用於塗敷於動物體皮膚或粘膜。
第 18 條
軟膏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軟膏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無菌試驗:眼疾、乳房炎或子宮炎軟膏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細菌及黴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