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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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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查核監督
第 27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
第 28 條
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分離會計報表有關之營運資料;輸配電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