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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PDF
附件一 分離會計報告格式.DOC
附件二 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及內涵等相關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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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原則
第 六 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第 27 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
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第 28 條
事業之資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 x﹝付息負債/(付息負債+業主權益)﹞+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x ﹝業主權益/(付息負債+業主權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