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1: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會議
第 62 條
本分局每月舉行局務會議一次,以分局長、副分局長、秘書、課室主管及
指定人員組成之,此外與會議事項有關主辦人員得指定列席,會議規則另
定之。
第 63 條
本分局業務檢討會,視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 64 條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簡則另訂,並報奉上級
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