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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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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件一 招收轉學生統計表.PDF
附件二 修業/轉學說明書.PDF
附件三 新生/轉學生名冊.PDF
附件四 退學生名冊.PDF
附件五 在校生/畢業生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名冊.PDF
附件六 轉科生名冊.PDF
附件七 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名冊.PDF
學生成績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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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畢業
第 33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
,第一學期免於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 34 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者,應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
第 35 條
修滿輔修科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
表、畢業證書均應加註輔修科組名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