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PDF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第 80 條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81 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