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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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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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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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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第 三 節 廢止登記
第 18 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