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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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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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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第 60 條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第 61 條
直接人工製造費用,適用本準則費用類之查核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