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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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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鐵運費支用範圍區分表.PDF
附件二 鐵路運輸計畫.PDF
附件三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PDF
附件四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片記帳範例.PDF
附件五 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存根.PDF
附件六 鐵運費預算證明卡簽證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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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臺灣地區鐵路軍人各種換票憑證之管制
第 28 條
軍人各種換票憑證,專供現役軍人差勤公務持用,持用人如穿著便服時,
應隨身攜帶軍人身分證,以備站務人員查驗。
第 29 條
軍人換票憑證之使用,除必須遵守鐵路規章外,其詳細使用規定由運輸署
另定之。
第 30 條
各種換票憑證,由運輸署委託鐵路局印製,逐季向鐵路局領取,按照國防
部核定分配各單位數量,轉發三軍各單位使用。
第 31 條
各單位送 (在) 訓,病患送 (住) 院及結訓,健癒歸隊人員所需換票憑證
,均由原屬單位在額領數內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