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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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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第 61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第 62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第 63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 64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6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