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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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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第 六 章 結束工作
集會結束後,各承辦人員應將各項剩餘物品之種類及數量,造具清冊,報
經單位主管查核後,交由物品管理人員點收保管或為適當之處理。
列有專案預算之各種集會結束後,主管或事務管理單位,應將收支帳目結
算清楚,依限檢據報銷。
規模較大之集會結束後,應邀集有關機關檢討得失,以為今後續辦之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