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06: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編 集會管理
第 五 章 晚會及同樂會
第 322 條
晚會及同樂會會場應準備事項如左:
一、會場佈置,須有輕鬆活潑之氣氛。
二、會場配備宜力求完備,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座位排列宜力求妥適。
四、會場工作人員須適時派定。
五、會場須妥置應有之標示與張貼。
六、消防、交通及安全等項,應有妥善之規劃。
第 323 條
晚會及同樂會之接待事項,除參照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辦理外,應準備事項
如左:
一、會前印送請柬或通知,並附送入場券及節目單。
二、指定會場接待人員。
三、指定人員收券及引導。
第 324 條
晚會及同樂會之娛樂節目,應力求緊湊,內容以符合舉辦之目的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