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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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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期貨經紀商
第 36 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申請本會核准投資本國期貨經紀商。
第 37 條
(刪除)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經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原許可證照影本。
二、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三、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之業務章則。
四、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之修正對照表。
五、與經許可並具備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簽訂之委託契約或已取得
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六、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