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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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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六 節 拉條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於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