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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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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第二種壓力容器
第 74 條
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於明顯易見處裝設記載下列事項之銘板:
一、製造者名稱或其商標。
二、製造年月。
三、最高使用壓力(MPa) 。
四、水壓試驗壓力(MPa)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5 條
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