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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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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經費
農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農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農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備案。
四、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六、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農會農業推廣事業補助費。
七、農會各種事業盈餘及政府委託事業提撥收入:依農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八、其他收入。
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農業推廣事業之會計分別獨立,並應編造年度預決算,報告會員(代表)大會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