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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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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 印度洋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一之一 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示意圖.PDF
附件二 大目鮪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三 油魚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四 長鰭鮪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五 小釣船之作業漁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六 大釣船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七 小釣船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八 我國籍運搬船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九 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十 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十一 IOTC 1206 降低延繩釣漁業意外混獲海鳥之決議.PDF
附件十二 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回報傳真表.PDF
附件十三 鮪延繩釣漁船於我國及印度洋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附件十四 運搬船申請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十五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十六 IOTC 轉載確認書.PDF
附件十七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附件十七之一 遺失或丟棄漁具通報表.PDF
附件十七之二 深海鯊種名冊.PDF
附件十七之三 漁船進出南印度洋協定海域通報表.PDF
附件十七之四 漁船海上移轉預報表.PDF
附件十七之五 漁船海上移轉確認書.PDF
附件十八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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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第 46 條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且不得持有、載運、轉載或卸下非鰭連身之鯊魚漁獲物。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大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腹鰭及臀鰭綁附於鯊魚身,綁附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尾鰭得另外存放,並應與鯊魚身同時同批轉載或卸魚,且與鯊魚身數量應相符。
第 47 條
(刪除)
第 47-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