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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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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大西洋範圍示意圖.PDF
附件二、大目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三、北長鰭鮪組及南長鰭鮪組漁船作業漁區示意圖.PDF
附件四 總噸位一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申請書修正規定.PDF
附件五 我國籍運搬船赴大西洋作業申請書.PDF
附件六 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七 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八、海鳥忌避措施基本技術規格.PDF
附件九 漁船船位及作業資訊回報傳真表.PDF
附件十 鮪延繩釣漁船於我國及大西洋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PDF
附件十一、運搬船申請從事港內轉載或海上轉載應檢具資料.PDF
附件十二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PDF
附件十三 ICCAT 轉載確認書.PDF
附件十四 遠洋漁船漁獲物卸魚預報表/聲明書.PDF
附件十五 漁獲物處理後魚體重量轉換成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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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鯊魚漁獲物處理
第 48 條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其鯊魚鰭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
第 49 條
(刪除)
第 49-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除魚頭、內臟及魚皮外,其他魚體部分,不得丟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