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5: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5 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第 4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