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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
附件二 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
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PDF
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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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規費與保險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 條
申請檢查或發證、補發、換發遊艇證書者,應依照規費表(附件七)繳費。
第 47 條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非自用遊艇所有人應為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將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金額及內容張貼或懸掛於船上明顯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