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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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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船舶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船舶運送業籌設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PDF
附件二.DOC
附件三.PDF
附件四船舶一覽表.PDF
附件四船舶一覽表.DOC
附件五船舶運送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六船舶運送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六船舶運送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七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七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八 船舶運送業□新建□購買□出售船舶申請書.PDF
附件九 船舶運送業□新增□變更□終止經營固定航線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登記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十一 船舶運送業□光船營運□傭船營運□受託營運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 船舶運送業運價表變更申報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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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7 條
船舶運送業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請領許可證,應繳納許可證費營運資金千分之四。
前二項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航政機關換領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 28 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與註銷、公司變更登記、船舶購建與出售、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處罰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第 2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