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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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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第 49 條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第 50 條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