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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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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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第 29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第 30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依下
列步驟分離之:
一、若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應先依相關費率予以分離。
二、若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應依合理方式分離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
各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