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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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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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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第 六 節 納費
第 92 條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第 93 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第 94 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第 95 條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專利年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