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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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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27 條
工商綜合區內建築物及基地之使用,違反經核准之開發計畫者,應依建築
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處理或處罰。
第 27-1 條
開發人有左列規定事項之一者,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得撤回推薦: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二、自推薦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環境影響評估或開發許可書
件,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逾期仍不提出,且無正當理由者
。
第 28 條
開發人依第六條所應擬具開發計畫之書圖申請文件及其內容,由經濟部會
同內政部定之。
第 2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