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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26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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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分層負責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各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除認為案情特殊或情況重要有請示必要者外,得以局稿代行。
各單位就其職掌處理業(事)務,如有下列過失或逾越權限因而貽誤者,應負行政及法律上之責任:
一、例行文件處理之錯誤,由第三層主管負責。
二、引用法令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應連帶負責。
三、引據數字之錯誤,由承辦單位主管及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會辦單位主管及經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及有關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承繕人員及校對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其職掌分別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