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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許可申請書.PDF
附表一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許可申請書.DOC
附表二○○證券交易所選任董、監事(監察人)登記表.PDF
附表二○○證券交易所選任董、監事(監察人)登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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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48 條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另為處分或通知該證券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第 49 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