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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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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附表一:(存放存款之銀行信用評等).PDF
附表一:(存放存款之銀行信用評等).DOC
附表二:(外短期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及其附條件交易相對人之評等).PDF
附表二:(外短期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及其附條件交易相對人之評等).DOC
附表三:(外國政府債券國家主權評等).PDF
附表三:(外國政府債券國家主權評等).DOC
附表四:(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債券及商品之評等,及其附條件交易相對人之評等).PDF
附表四:(境外債券或證券化商品之發行人或保證人/債券及商品之評等,及其附條件交易相對人之評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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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第 四 節 信託收益之分配
第 33 條
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第 34 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第 35 條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