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醫療軍品整備
國軍衛生補給品與醫療裝備在國軍軍品分類中屬第八類補給品統稱「醫療
軍品」。
衛材補給區分基地庫 (三軍衛材供應處) 、地區庫或分庫 (含補給點) 及
使用單位三級。
各衛材庫平時負責地區衛材補保作業,並儲存適量之戰備衛材;戰時運用
補給運輸工具或傷患後送輸具,補充地區衛材。必要時於軍團後勤區開設
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
為使醫療軍品,能適切支援三軍醫療作業,以提昇戰力應完成軍品戰備,
其要領如下:
一、國軍衛生補給品:應符合實用經濟有效原則,做到適時、適地、適量
、適質平衡供求,並以戰備急需者為優先。
二、醫療裝備整備:
(一) 須符合建軍政策需要,從長期性、根本性著眼做整體規劃,以確保
長期後勤支援能力。
(二) 應以籌補更新為主,力求程式統一簡化。並備有技術、操作手冊及
零附件之控存,以利補保作業。
(三) 國防部、各軍總部及各國軍醫院均須成立醫療裝備獲得審查委員會
,檢討裝備需求,逐級審查,避免投資浪費。
(四) 應在經濟效益原則下配合裝備更新時程,建立保修能量。
國軍衛生補給品管理規定如下:
一、需求管理:
(一) 國防部軍醫局為國軍衛材存量管制單位,統籌運用衛材資訊系統,
俾使需求計算正確。
(二) 掌握補給前置時間,選定正確申請點,以利適時提出補充申請。
(三) 建立簡便有效之作業程序與管制方法。
(四) 計算需求應考量戰爭型態與作戰方式,並注意季節性與地域性因素
。
二、獲得管理:
(一) 需求計畫經資訊系統審核通過後,依程序及規定辦理採購。
(二) 衛材內外購須按照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三、儲存管理:
(一) 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接收國內外採購及捐贈之衛材,並實施檢查、
分類、儲存、包裝、運輸等作業。
(二) 各地區衛材庫及地區衛材分庫 (點) 負責地區內所需消耗性衛材與
修護零件之收發儲存作業。
四、分配管理:
(一) 國軍常用衛生補給品由國防部軍醫局統一籌補,實施地區聯合補給
制,並建立衛材補給管道,其衛材消耗、存量、帳籍、料號、規格
與計畫等資料均須輸入國軍資訊系統管理;非常用衛生補給品則由
各醫療單位視醫療所需自行零購使用,並建帳列管。
(二) 衛材補給統由三軍衛材供應處運補,對五個作戰區及金、馬兩區實
施分區補給,分別由三供處處本部及所屬地區庫、分庫及補給點負
責。
(三) 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支援各地區庫、分庫、補給點及駐地附近單位
之補給。
國軍麻醉藥品之管制與使用,依照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之規定辦理。
醫療裝備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醫療裝備均須建卡列管,如有新增、調撥或繳庫時,應即填製
裝備異動報告表調整。
二、各單位每年至少實施裝備清點乙次,並填製醫療裝備年報表,呈報管
制單位,俾利查核。
三、應建立保修體系:
(一) 單位保修 (預防保修) -為保養系統中最重要之一環,係由裝備使
用人及編制內保養技術人員執行之勤務,包括清潔、檢查、維護、
潤滑、調整及小零件之更換。
(二) 野戰保修-屬機動與半機動支援,旨在儘速修復單位故障之裝備,
由地區衛材庫擔任。
(三) 基地保修-凡各級保修階層未能修復者,皆循保修支援體系後送至
三軍衛材供應處檢修。
(四) 國軍無自行修復能力之醫療裝備得與廠商訂定合約保修,或以招商
修護方式實施保修。
四、貫徹預防保養檢查、主官裝備檢查、技術勤務檢查及高級裝備檢查,
以早期發現裝備故障並儘速修復之。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衛材裝備,應依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辦理。
戰備衛材整備原則:
一、戰備衛材品項選擇係依據戰傷可能狀況,預判戰時遽增耗用品項,區
分藥品、敷料、內外科器材等三類籌補。
二、戰備衛材平時須併入一般衛材辦理推陳,以免過期報廢情事。
三、基地屯儲品項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屯備,各國軍醫院需自行屯備,
野戰屯儲品項由各軍種依其本身特性,選擇所需品項辦理屯儲,並呈
報國防部備查。
四、屯儲數量須綜合考量作戰需要、庫儲空間、衛材效期特性及推陳換新
等因素加以訂定,以全軍平時三個月所需耗量為基準酌予增刪。
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條
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報
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
國軍有關屍體病理解剖依據解剖屍體條例及國軍醫院實施屍體病理解剖作
業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定另定之。
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海空軍比照同級陸軍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