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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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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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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一 章 三角測量
第 五 節 觀測
第 58 條
計算開始,應先將各項觀測手簿及記簿,詳細檢查校對,並須注意各種誤
差是否均在限制之內。檢查時如發現誤差超出限制,應行列出呈報重行觀
測之。
第 59 條
水平角經歸心後,一等點須加截面差及標高差改正,二等點則僅加標高差
改正。
第 60 條
各等三角系之平差,以用條件觀測平差法為原則,所用條件包括角、邊長
及拉普拉斯 (Laplace) 方程式,各級補點以用間接觀測平差法為原則,
但如以電腦程式施行平差時,一、二等三角系均可應用間接觀測平差之經
緯度平差法。
第 61 條
大地位置之計算採用電腦程式實施。
第 62 條
一等點之水平角及其改正等之計算,均取秒以下小數三位,二等取秒以下
小數二位。
第 63 條
經緯度一等點取秒以下四位,二等點取秒以下三位。
第 64 條
縱橫座標值一等點取公尺以下小數三位,二等點取公尺以下小數二位。
第 65 條
三角鎖經平差完成後,應作一統計表以示觀測之精度,表中包含全鎖內三
角形之個數,三角形之最大閉合差,正負閉合差之個數,平均閉合差,觀
測角之標準誤差及觀測方向之標準誤差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