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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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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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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疏濬水道工程
第 51 條
疏濬水道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工程數量。
二、工程目標。
三、工程標準。
四、工程期限。
五、工程概算。
六、工程規劃圖說。
七、工程效益。
八、其他。
第 52 條
多目標之疏濬水道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徵收標的及負擔比率依工程計畫目標及功能分別訂定。
第 53 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