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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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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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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