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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PDF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ODT
附表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DOC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PDF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ODT
附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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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附則
第 42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 43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露。
第 44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4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