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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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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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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編 安全管理
第 三 章 防盜
第 280 條
各機關公物及公款,應責成使用人及經管人負責保管。
第 281 條
各機關得置駐衛員警或管理人員,負責門衛稽查出入。
第 282 條
各機關應規定辦公處所門戶啟閉時間及其管理方法。
第 283 條
夜間值勤員工,應於每日規定關門時間,檢查門戶,必要時並設置巡夜人
員。
第 284 條
辦公時間以外出入辦公處所者,應登記其姓名及進出時間。
第 285 條
各機關重要倉庫或現金貯藏室,應裝置防盜設備。
第 286 條
機關發生竊盜,應保持現場原狀,立即報請治安機關偵查。並調查損失情
形;情節重大者,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