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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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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 編 安全管理
第 二 章 防火
各機關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並嚴禁員工私自接用電源。
各機關廚房應與辦公處所隔離,並應經常檢查。辦公處所嚴禁設置任何爐
灶及煤氣設備。
各機關有化學及易燃物品者,應擇適當處所妥為保管。
各機關消防編組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指揮,並應經常訓練及舉行消防演習
各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消防器材,並定期檢查。
各機關應繪製房屋平面圖,標明消防水源、消防器材、電源開關位置及進
出道路、疏散方向、避難處所,揭示於適當地點。
發生火警時,在場員工,除盡力撲救外,應即通知消防機構及值勤人員。
值勤人員除應迅即發出警報,集合附近員工奮力撲救外,並應立即報告機
關首長及通知事務管理單位。
各機關印信、重要物品,應擇安全處所或保險箱庫貯存,文卷應按重要程
度區分等級,定明緊急時搶救順序。
機關發生火災,應會同治安機關查明失火責任,並清查損失情形,造具清
冊依照規定報請上級機關及有關機關查核。
火災受損之財產,已投保火險者,應於規定時間內通知保險機構,以憑請
求賠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