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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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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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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編 安全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266 條
本規則所稱安全管理,指各機關對於空襲、火災、竊盜、風災 地震、水
災、蟲害之防護事宜。
第 267 條
各機關安全管理事宜,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會同有關單位辦理之。
合署辦公機關,得聯合編組安全管理單位統一辦理之。
各機關應依照民防法令組織防護團,辦理有關空襲防護事宜。
第 268 條
各機關駐衛員警,應受事務管理單位主管之指揮。
第 269 條
各機關值勤人員,在辦公時間以外,應負維護機關安全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